4月29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法院通报了5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劳动者拒绝加班被判赔偿企业1.8万元损失的案例引发了广泛热议,不少人质疑“拒绝加班要赔偿公司损失”的公平合理性,认为这违背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发布该案例的法官说,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企业可以安排调休。那么,到底劳动者能不能拒绝加班?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二审法院认可吗?拒绝加班要不要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安排劳动者加班? 瞿森斌:“法院根据他们的经济收入能力以及造成的损失状况,酌情赔偿了企业损失的15%,也就是18000元钱。” 瞿森斌:“企业可以通过安排劳动者调休等方式,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不可以拒绝加班的。在加班的过程中,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时福茂:“发生了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到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比如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管线、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抢修的,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全国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建平:“比如疫情期间,涉及到一些抢险物资的生产,呼吸机、口罩等医疗物资,这些生产显然是属于抢险救灾需要的紧急物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不需要和员工协商,由单位可以自行安排,这种情况下加班是合法的。” 王建平:“这种情况下,显然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不与员工进行协商,就可以由企业安排加班加点的情形。” 时福茂:“单位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要求因为员工未加班造成损失而要求赔偿。劳动合同法仅仅是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保密义务,比如竞业限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没有规定其他情形,可以要求赔偿。” 王建平:“二审法院的判决当中,认为涉案基本情况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加班情况,是属于要正常与员工进行协商的这种情况,所以没有与员工进行协商是违法的。既然这种经营情况是由于不履约造成的经营风险,损失是应当由企业来承担,要求员工承担不合理,二审法院的判决在主文里面实际上是对一审法院持的一个否定的态度。” 时福茂:“为什么判决了一个维持原判呢?那么又遵循了咱们民事诉讼法一个基本的诉权原则,二审法院认为员工没有就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也是基于员工没有主张权利而维持的原审判决。” 时福茂:“劳动法第44条规定了,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0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优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支付200%的工资,节假日支付300%的工资。” 时福茂:“最好的方法还是与工会协商,与职工协商,即便是必须加班的情形,还是做好动员的工作。当然了,如果平时与员工有过良性的关系,培养职工主人公的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在紧急情况下,员工也会为单位紧急情况而做出应对和贡献。”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来源:站长1314资源网